指导案例:泽某甲失火案 – 乱扔烟头过失引发草原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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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某甲失火案

乱扔烟头过失引发草原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行为的定性

案例信息

2023-11-1-018-003 / 刑事 / 失火罪 / 红原县人民法院 / 2020.03.11 / (2020)川 3233 刑初 4 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失火罪;草原火灾;烟头

裁判要旨

行为人乱扔烟头过失引发大面积草原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失火罪。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20 年 2 月 12 日,被告人泽某甲在四川省红原县瓦切镇省道 301 线 827 路牌向东 18KM 沟口处因吸烟后烟头处理不当,导致红原县瓦切镇发生草原大火。经红原县林业和草原部门认定,此次大火造成草原过火面积达 2119 公顷。2020 年 2 月 12 日红原县瓦切镇草原火灾发生后,当地群众和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和设备扑火,此次草原火灾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 7 时左右扑灭。2020 年 2 月 12 日正值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红原县瓦切镇草原失火,致使救灾人员大量聚集,给公众造成不确定性的安全隐患。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作出(2020)川 3233 刑初 4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泽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扣押在案的浅咖啡色藏装一件作为物证收集在案。判决后,被告人泽某甲表示不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泽某甲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过失引起草原火灾,造成草原过火面积达 2119 公顷,属于农业部发布的《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的 Ⅲ 级,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失火罪。

关联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15 条
  2. 《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
  3. 一审: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2020)川 3233 刑初 4 号刑事判决(2020 年 3 月 11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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