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白某碧失火案 – 行为人烧灰作肥引燃山林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行为的定性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2953
文章
0
粉丝
刑事评论8阅读模式

白某碧失火案

行为人烧灰作肥引燃山林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行为的定性

案例信息

2023-11-1-018-002 / 刑事 / 失火罪 / 宣汉县人民法院 / 2017.05.10 / (2017)川 1722 刑初 126 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失火罪;公共安全;财产损失;森林资源

裁判要旨

行为人将树枝和杂草烧灰作肥而点燃山林,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失火罪。若行为人事后有自首、取得受损群众谅解等情节的,可予以从轻处罚。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16 年 3 月 1 日 14 时许,被告人白某碧与杨某在四川省宣汉县樊哙镇古凤村 2 组石渣湾干农活时,白某碧欲将树枝和杂草烧灰作肥,遂从杨某处借来打火机点燃树枝和杂草,后由于风大引燃山林。白某碧和杨某见状,边灭火边打电话报警,后在樊哙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于当晚 11 时将山火扑灭。案发后,白某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验,本次火灾共造成了 17 户村民山林受损,过火面积 9.21 公顷,烧毁林木 5526 株(其中幼树 2210 株),蓄积 74.601 立方米。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作出(2017)川 1722 刑初 126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某碧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白某碧过失引发火灾,并造成公民财产遭受了损失,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但情节较轻。被告人白某碧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白某碧能主动投案自首,并取得了受灾村民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关联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15 条
  2. 一审: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7)川 1722 刑初 126 号刑事判决(2017 年 5 月 10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327.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5327.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