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开设赌场案
—— 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行为的定性
案例信息
- 案号:2023-06-1-286-006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开设赌场罪
- 审理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审理日期:2021 年 09 月 24 日
- 案号:(2021)辽 0106 刑初 498 号
- 审理程序:一审
关键词
刑事;开设赌场罪;赌资;支付结算服务;共犯
裁判要旨
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或帮助收取赌资数额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属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汪某某通过信某峰(另案处理)了解到名为 “wepoder” App 软件可通过玩德州扑克进行赌博,信某峰为该软件的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汪某某遂向刘某等四人介绍该赌博软件网站,根据刘某等四人玩德州扑克的结果计算得失分,并在信某峰与刘某等四人之间,按照输赢结果以 1 分相当于 1 元的比例为双方进行中间结算,且通过微信、支付宝完成转账操作。汪某某累计收取信某峰、刘某等人支付的赌资 212601 元,累计向信某峰、刘某等人支付赌资 182353 元。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作出(2021)辽 0106 刑初 498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明知信某峰系赌博网站的代理,仍介绍刘某等人到该网站从事赌博活动,同时在信某峰与刘某等人之间提供资金结算及转账服务,其行为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汪某某与信某峰、刘某等人的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能够证实汪某某收取信某峰、刘某等人的赌资共计 212601 元,该数额系汪某某提供结算服务收取赌资的犯罪数额,支付后剩余款项应认定为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汪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相关活动,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汪某某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主动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关联索引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03 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 [2010]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裁判文书
- 一审: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 0106 刑初 498 号刑事判决书(2021 年 0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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