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某甲、詹某乙等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 2019 年 10 月 9 日至 2020 年 3 月 15 日,被告人詹某甲先后 9 次分别伙同被告人詹某俊、刘某旭及詹某乙、詹某丙、詹某丁等人,在饶平县持木棍、钢管、U 型锁、伸缩棍、砖块、石头、西瓜刀等工具,殴打被害人詹某戊(时年 16 岁)、张某甲(时年 16 岁)、张某乙(时年 15 岁)等 10 余人,致 1 人轻伤、9 人轻微伤,任意损毁、占用他人财物价值 2830 元。其中,詹某俊参与 1 起,致 2 人轻微伤;刘某旭参与 3 起,致 1 人轻伤、4 人轻微伤。
- 2020 年 3 月 22 日下午,被告人詹某丁发现被告人邱某某与被害人张某丙(时年 15 岁)在微信里聊天,遂产生报复张某丙的想法,并与詹某乙、詹某甲、詹某丙合谋殴打张某丙。詹某丁让邱某某诱骗张某丙到饶平县新丰镇,其间詹某丁临时有事离开。张某丙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张某丁(殁年 14 岁)到达新丰镇某某戏院后,詹某乙持水管及西瓜刀、詹某甲持钢管、詹某丙持水管对二被害人进行砍打,致张某丁被利器伤致胸部脏器破损大出血,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丙构成轻微伤。
裁判理由
第一,从犯罪成员年龄及人员组成看,纠集者、其他重要成员均系未成年人,且其中四名被告人未满 16 岁,两名被告人还是在校学生。多起寻衅滋事事实中,除詹某甲、詹某俊、刘某旭外,其余多名参与人均因未满 16 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詹某俊、刘某旭虽系成年被告人,但参与寻衅滋事犯罪起数较少,也未参与之后的故意伤害犯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29.html
第二,从违法犯罪方式和行为表现看,涉案被告人及其他共同参与人多为同村、同学关系,并非为违法犯罪而有意纠合,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组织特征。而且,本案违法犯罪行为的对象均为邻镇同龄人,范围相对特定;违法犯罪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手段相对简单;动机仅为逞强斗狠,犯意相对单纯,不具备恶势力犯罪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的本质特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29.html
第三,从刑事政策和办案效果看,涉案被告人年龄均较小,正处于青春期、叛逆期,心智尚未成熟,处理时应予充分考虑,准确贯彻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注重双向保护,认定未成年人构成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29.html
关联索引
一审: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51 刑初 16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0 年 11 月 30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29.html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刑终 342 号刑事裁定(2021 年 4 月 1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2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