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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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案例信息:2011-18-1-177-001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1.05.03 / (2010) 鲁刑四终字第 2-1 号 / 二审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婚恋纠纷引发;坦白悔罪;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86.html

裁判要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86.html

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86.html

案例详情

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 26 岁)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5 年,王志才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 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志才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
2008 年 10 月 9 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 8 时 30 分许,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10 月 14 日以(2009)潍刑一初字第 35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志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6 月 18 日以(2010)鲁刑四终字第 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以(2010)刑三复 22651920 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王志才死刑,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 2011 年 5 月 3 日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 2-1 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裁判理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才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王志才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王志才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处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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