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书故意杀人案
审判的时候已满 75 周岁的人一般不判处死刑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尹某书犯故意杀人罪,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02.html
被告人尹某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邻里纠纷激化引发,被害人存在过错,尹某书系防卫过当;尹某书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02.html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书与被害人吴某义(男,殁年 65 岁)、被害人王某瑛(女,殁年 62 岁)夫妇同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十里河镇柳三家子村,系邻居关系,两家因栅栏占道及堆放粪堆问题存在矛盾。2011 年 4 月 2 日 6 时许,尹某书发现其栽种在吴某义家粪堆附近的两棵柳树棒被人拔掉,质问吴某义时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厮打中,尹某书用其栽种的柳树棒击打吴某义头面部数下,致吴因头面部损伤导致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而后,尹某书到吴某义家将吴的妻子王某瑛叫到粪堆附近。王某瑛发现吴某义倒地后,与尹某书发生厮打,尹某书用柳树棒击打王某瑛头面部数下,致王因头面部损伤导致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当日,尹某书委托其表弟尹宝伦代为报案,后在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02.html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1 年 11 月 4 日作出(2011)沈中刑一初字第 166 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尹某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尹某书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12 月 13 日作出(2012)辽刑一终字第 34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裁定不予核准,发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2 月 19 日作出(2012)辽刑一终字第 00034-1 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1)沈中刑一初字第 166 号刑事判决,发回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3 月 7 日作出(2014)沈中刑一初字第 34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尹某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作出(2014)辽刑一终字第 00096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02.html
裁判理由
关联索引
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刑一终字第 34 号刑事裁定(2012 年 12 月 13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02.html
发回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刑一终字第 00034-1 号刑事裁定(2013 年 12 月 1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02.html
重审一审: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刑一初字第 34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4 年 3 月 7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02.html
重审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刑一终字第 00096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14 年 6 月 20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0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