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 5 人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区别与认定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要注意区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是杀人还是伤害,需要结合以下几点综合考虑,比如作案工具的危险性系数、打击的部位、打击的次数,有无救助行为、行为是否有节制等等因素。
- 关于共同故意的认定。共同故意并不仅限于行为人事先通谋,在犯罪行为发生时,其中一名行为人提议,其他行为人以行动表示相互配合、互为支持、共同实施,客观上也形成通谋,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且所有行为人均要对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裁判理由
首先,从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所持的作案工具来看,李某、苗某、郭某乙所持工具分别为果啤玻璃瓶、木凳和木棍,该作案工具均具有致人死亡的可能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17.html
第二,从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击打被害人的部位来看,李某持果啤玻璃瓶击打被害人头部,在被害人倒地后,李某继续持果啤玻璃瓶击打被害人头部直至瓶碎,并用脚踢踹被害人头部;王某用拳脚击打被害人头部、脸部,并两次将被害人踢倒、拽倒;苗某用拳脚击打被害人脸部及腰胯部,并持木凳击打被害人后背部;郭某乙用木棍抽打被害人头部、躯干部,致木棍断裂;郭某甲用矿泉水塑料瓶击打被害人头部,并对被害人身体拳打脚踢。综上,被害人受击打部位多为身体要害部位,足以致人死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17.html
第三,从打击的次数和力度来看,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击打被害人身体总计达数十下,致被害人头面部有 4 处挫裂伤、2 处表皮划挫伤,躯干部有 2 处皮肤挫伤,四肢部有 9 处挫伤、擦伤,造成头皮及颅内多处血肿及肺淤血、肺水肿。可见,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打击次数之多、力度之大,并无节制,也足以致被害人死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17.html
第四,本案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并不仅限于行为人事先通谋,在犯罪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之间相互配合、互为支持、共同实施,客观上也形成通谋,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且所有行为人均要对行为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17.html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 号)第 7、9、14 条(本案适用的是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 号)第 20、22、27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17.html
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 22 刑初 6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7 年 5 月 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17.html
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新刑终 245 号刑事裁定(2017 年 9 月 6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1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