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中 “危险物质” 的认定
案例信息
2023-05-1-044-001 / 刑事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12.03.31 / (2011)绍越刑初字第 205 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买卖毒害性物质;情节轻重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毒鼠强等五种禁用剧毒化学品系 “毒害性物质”,但这并不意味着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毒害性物质仅限于《解释》列举的五种禁用剧毒化学品。“毒害性物质” 包括化学性毒害物质、生物性毒害物质、微生物类毒害物质。有些物质,虽然国家没有明令禁止,但是,如果加以买卖,其毒害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应属于 “毒害性物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成、金某淼因生产需要,在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约定由王某成出面购买氰化钠。2006 年 10 月至 2007 年年底,王某成先后 3 次以每桶 1000 元(每桶 50000 克)的价格向倪某华(另案处理)购买氰化钠约 2 吨,共计支付给倪某华 40000 元。2008 年 8 月至 2009 年 9 月,王某成先后 3 次以每袋 975 元(每袋 50000 克)的价格向李某明(另案处理)购买氰化钠约 6 吨,共计支付给李某明 117000 元。王某成、金某淼将上述氰化钠储存于绍兴市南洋五金有限公司各自承包车间的带锁仓库内,用于电镀生产。其中,王某成占用总量的三分之一,金某淼占用总量的三分之二。
2008 年 5 月和 2009 年 7 月,被告人孙某法先后共用 2000 元向王某成分别购买氰化钠 1 桶和 1 袋。2008 年七八月间,被告人钟某东以每袋 1000 元的价格向王某成购买氰化钠 5 袋。2009 年 9 月,被告人周某明以每袋 1000 元的价格向王某成购买氰化钠 3 袋。孙某法、钟某东、周某明购得氰化钠后,均储存于各自车间的带锁仓库或水槽内,用于电镀生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75.html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3 月 31 日作出(2011)绍越刑初字第 205 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成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金某淼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钟某东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周某明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孙某法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人王某成、金某淼、孙某法、钟某东、周某明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成、金某淼、孙某法、钟某东、周某明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储存氰化钠,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且系共同犯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25 条第 1 款、第 2 款,第 25 条第 1 款,第 67 条第 3 款,第 72 条第 1 款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7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75.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75.html 一审: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刑初字第 205 号刑事判决(2012 年 3 月 31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75.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