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盗窃案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57.html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 1700 元,返还被害人卢某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57.html
裁判理由
一是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证实李某某在 2019 年 5 月 17 日至 5 月 23 日间到过案发现场。李某某归案后从未作过有罪供述,也没有目击证人、监控视频、通话清单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其案发期间曾到案发现场实施盗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57.html
二是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在抽屉面板上提取到的李某某的 3 枚指纹是其在实施入户盗窃时所留。根据证人证言及李某某的供述,李某某曾于 2017 年搬运家具到被害人家中,帮忙安装衣柜抽屉等物品,结合南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工作说明》,在 2021 年 8 月 27 日重新勘查时仍能刷显出抽屉面板上的二枚指纹,证明该指纹能够保存较长时间。故无法排除李某某系在 2017 年搬运家具时接触过抽屉并留下指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57.html
三是本案不能排除有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案发现场提取 2 枚拭子和 4 枚指纹,其中 3 枚指纹鉴定是李某某所留,1 枚指纹鉴定是被害人卢某某所留,另 2 枚从案发现场提取的剪刀刀柄及钱包头上的拭子中检出的 DNA 系同一个未知男性所留。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57.html
关联索引
一审: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 0583 刑初 2182 号刑事判决(2019 年 12 月 31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57.html
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 05 刑终 506 号刑事裁定(2020 年 5 月 21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57.html
再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 05 刑再 3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8 月 2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5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