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甲等保险诈骗案
案例信息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9.27 /(2021)浙 10 刑终 277 号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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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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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险种是否属于保险诈骗罪的 “保险” 的认定。保险诈骗罪中的保险是指我国《保险法》中所称的 “保险”。新型险种是否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关系着被告人行为是受诈骗罪规制,还是受保险诈骗罪规制。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保险险种应当经过批准或备案。近年来,新型险种不断涌现,存在备案含混和模糊不清的情况。如果排除所有具有金融瑕疵的新型险种,那么很多创新型保险产品都会被一票否决。因此,只要主险种已经批准或备案,其效力可溯及已被社会广泛认可的分支险种。本案中,尽管 “某猫材质保真险” 未进行备案,但是,其属于材质保真险的分支险种,而材质保真险是已备案的某安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产品推广销售名称,主险种的效力可溯及该分支险种,故该险种可认定为我国《保险法》规定的 “保险”,属于保险诈骗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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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为人购买商品支付的对价能否从保险诈骗罪的犯罪金额中扣减的认定。保险诈骗罪的行为人为了实现理赔所支付给商家的货款,与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金,属于两条不同性质的给付途径,且理赔金是从保险公司专户支付,侵犯的是保险公司的财产权,故购买商品的成本属于为了实施犯罪所投入的成本,不能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一、被告人温某甲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91.html
二、被告人梁某伟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91.html
三、被告人钟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91.html
四、被告人罗某男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91.html
五、被告人罗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91.html
一、撤销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20)浙 1023 刑初 211 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六、七项,维持其余部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191.html
二、原审被告人温某甲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三、原审被告人钟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原审被告人罗某男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裁判理由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
- 某安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某猫卖家系《承保协议》中材质保真险的联合经营主体,各被告人非法获取的保险金,无论由何方支付,都不应人为地割裂支付主体而借此否认该行为的危害结果。况且理赔资金由某安财产保险公司支付宝专户给付,故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公司的财产权,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材质保真险系某安财险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产品推广销售名称,其作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即投保人的某猫卖家约定,由某猫买家作为受益人,享受获赔权益,目的是保障出售商品的真实性。当买家购买了该险种覆盖的商品,即可视为保险合同成立,并获得发生保险事故后取得货币补偿的权利。
- 温某甲等人若正常购买商品,则不可能发生保险事故且无法获利。其让商家更改商品材质属性,实质是人为地制造了未发生的保险事故,并据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从而非法获取保险利益,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二)关于购买商品的成本能否从犯罪金额中扣减
三、关联索引
《保险法》第 136 条
二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 10 刑终 277 号刑事判决(2022 年 9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