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朱某某诉陆某某、上海某某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经多次转让后继受股东追偿权的行使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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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陆某某、上海某某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经多次转让后继受股东追偿权的行使要件

案例信息

2023-08-2-143-006 / 民事 / 追偿权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2020)沪 01 民终 7595 号 / 二审

关键词

民事;追偿权;瑕疵股权;继受股东;资本填补义务;行使要件

裁判要旨

即使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的瑕疵股权经多次转让,公司或债权人有权要求知道或应当知道股权存在瑕疵的全部继受股东承担资本填补的连带责任。根据连带责任内部求偿原理,已承担责任的继受股东有权追偿。继受股东追偿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行使要件:一是继受瑕疵股权的股东履行了资本填补连带义务导致共同免责,二是继受股东履行的资本填补义务超过其在连带责任中的应分担部分。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告从被告陆某某处受让上海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能源公司)40% 的股权,协议约定了被告实际出资 424 万元。原告受让股权后被上海某能源公司告知股权存在瑕疵,需要补足注册资本 224 万元,原告向上海某能源公司补足出资后有权向被告追偿。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224 万元以及相应利息损失。
被告陆某某辩称:被告不存在出资瑕疵,被告自案外人处受让的股权均已实缴到位,被告也没有抽逃出资。
第三人上海某能源公司述称:被告未全面出资和抽逃出资,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海某能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6 月 25 日,注册资本 50 万元(实缴并经验资),原始股东为张某及两名案外人,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亦担任上海某能源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2010 年 7 月 12 日,上海某能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注册资本 1,060 万元(均实缴并经验资)。
2010 年 12 月 8 日,陆某某向上海某能源公司支付 106 万元,各方均确认该款项性质为支付陆某某受让张某 20% 上海某能源公司股份的股权转让款。2011 年 5 月,上海某能源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 股权转让后,陆某某实缴出资 212 万元,出资比例 20%”。
2011 年 11 月 30 日,案外人全某出具股份转让协议书,载明:“上海某能源公司注册资金为 1,060 万元,本人系上海某能源公司股东全某,于 2011 年 1 月出资 100 万元,占 20% 股份,同意以 140 万元一次性转让给上海某能源公司股东陆某某名下。” 后陆某某向全某实际支付了 140 万元。
2011 年 12 月,上海某能源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股东陆某某受让全某持有的本公司 20% 股权…… 股权转让后,陆某某实缴出资额 424 万元,出资比例 40%”。至此,上海某能源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张某(持股 60%)、被告陆某某(持股 40%)。
2015 年 7 月 16 日,陆某某及其父陆某甲(甲方)与朱某某(乙方,系张某配偶)签订《上海某能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上海某能源公司 40% 股权转让给乙方,该协议载明:

“一、1、甲方持有上海某能源公司 40% 的股权,甲方应出资 424 万元,实际出资 424 万元。乙方自愿出资 455 万元将甲方持有的上海某能源公司 40% 股权受让为乙方所有,甲方同意依 455 万元转让给乙方。…… 三、甲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与上海某能源公司亦全部核算结清,今后甲方与上海某能源公司无任何经济上的关系。四、甲方与上海某能源公司均承诺确认,双方已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38.html

该股权转让协议落款处由陆某某、陆某甲、朱某某、张某签字。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38.html

后因朱某某欠付上述股权转让款,故陆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某和张某共同支付股权转让欠款。该案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立案,法院生效判决判令朱某某和张某共同向陆某某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235 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9 年 12 月 9 日,上海某能源公司向朱某某发送《公函》,称经公司审查,朱某某持有的 40% 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为 424 万元,但实缴金额仅为 200 万元,要求朱某某补充缴纳 224 万元注册资本。2019 年 12 月 13 日,朱某某向上海某能源公司银行账户汇款 224 万元。
2020 年 5 月 7 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陆某某转让的 40% 股权对应的出资额应当是 424 万元,但陆某某仅支付了 200 多万元对价,该部分股权存在出资不实,且陆某某父亲从上海某能源公司转出了 224 万元存在抽逃出资。被上诉人陆某某认为,其转让的股权并无瑕疵。
另查明,陆某某持股期间,陆某某与其父陆某甲向上海某能源公司转入共计 551 万元(包含支付张某 20% 股份的股权转让款 106 万元),上海某能源公司向陆某甲转出 224 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7 日作出(2020)沪 0112 民初 3066 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朱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朱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作出(2020)沪 01 民终 7595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朱某某主张追偿权的理由是,陆某某转让的上海某能源公司股权存在瑕疵,朱某某代陆某某补足了出资,由此取得向陆某某追偿的权利。而陆某某并非上海某能源公司原始股东,其股权来源亦来自于前手股东的转让,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朱某某是否有权行使追偿权。结合追偿权的行使要件,应从朱某某是否履行瑕疵股权资本填补连带义务导致共同免责,以及朱某某已履行部分是否超过其应承担部分两个方面加以判断。
一、朱某某并未对瑕疵股权履行资本填补义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38.html

根据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陆某某与上海某能源公司全部核算结清,双方已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结合陆某某与上海某能源公司之间互有汇款的事实,可以认定这些款项往来在股权转让时已经核算完毕,即陆某某投入上海某能源公司的款项不再收回,将该款项认定为陆某某的出资是合理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38.html

陆某某持股期间共向公司汇入 551 万元,加上其向全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应视为其已享有对公司的 100 万元出资额,其投入公司共计 651 万元,而陆某某从上海某能源公司收到 224 万元,折抵后陆某某投入上海某能源公司的 427 万元不再收回,将该款项认定为陆某某的出资是合理的。因此陆某某已经完成了 40% 股权对应的出资义务,其转让给朱某某的股权并无瑕疵,故本案中系被告陆某某履行了瑕疵股权资本填补义务导致其前手股东共同免责,而非原告朱某某。
二、朱某某向上海某能源公司汇款的性质并非是承担瑕疵股权的资本填补连带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38.html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陆某某持有上海某能源公司 40% 股权,应出资 424 万元,实际出资 424 万元,朱某某自愿溢价 455 万元受让陆某某名下的 40% 股权,这说明朱某某及张某已确认了陆某某出资到位的事实。即使朱某某对上海某能源公司的情况不清楚,但其配偶张某作为公司创始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公司出资情况是明知的,也对上述股权转让同意并认可,足见朱某某在发生股权转让时明知该股权并无瑕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38.html

其在受让股权后向上海某能源公司汇入的 224 万元,并非是承担该股权存在瑕疵引致的资本填补连带责任,更何谈朱某某承担了超出其应承担部分而享有对前手的追偿权。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法释〔2020〕18 号)第 13 条[本案适用的是 2014 年 2 月 17 日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法释〔2011〕3 号)第 13 条]
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 0112 民初 3066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5 月 7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38.html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 01 民终 7595 号民事判决(2020 年 10 月 2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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