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诉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一、案例信息
二、关键词
三、裁判要旨
一是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98.html
二是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及其与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相互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98.html
三是原单位是否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或者有关的技术是否具有其他合法来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98.html
四是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人、发明人能否对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或者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98.html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 确认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权归卫邦公司所有;
- 判令李坚毅、远程公司共同承担卫邦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0000 元,并共同承担诉讼费。
一、确认卫邦公司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98.html
二、李坚毅、远程公司共同向卫邦公司支付合理支出 3 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98.html
(二)裁判理由
一是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作职责、权限,能够接触、控制、获取的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98.html
二是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其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 “实质性特点” 等,以及涉案专利与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任务的相互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298.html
三是原单位是否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或者是否对有关技术具有合法的来源。
四是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人、发明人能否对于涉案专利的研发过程或者技术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相关因素包括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复杂程度,需要的研发投入,以及权利人、发明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知识、经验、技能或物质技术条件,是否有证据证明其开展了有关研发活动等。
第一,李坚毅于卫邦公司任职期间担任生产制造总监,直接从事配药设备和配药装置的研发管理等工作。其在再审申请书中,也认可其从事了 “研发管理工作”。
第二,李坚毅在卫邦公司任职期间,曾以部门经理名义,在研发部门采购申请表上签字,并在多份与涉案专利技术密切相关且加盖有 “受控文件” 的技术图纸审核栏处签字。
第三,李坚毅多次参与卫邦公司内部与用药自动配药设备和配药装置技术研发有关的会议或讨论,还通过电子邮件接收研发测试情况汇报,安排测试工作,并对研发测试提出相应要求。
综上,根据李坚毅在卫邦公司任职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其能够直接接触、控制、获取卫邦公司内部与用药自动配制设备和配药装置技术研发密切相关的技术信息,且这些信息并非本领域普通的知识、经验或技能。因此,李坚毅在卫邦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与涉案专利技术密切相关。对于李坚毅有关其仅仅是进行研发管理,没有参与卫邦公司有关静脉配药装置的研发工作,卫邦公司的相关证据都不是真正涉及研发的必要文件等相关申请再审理由,本院均不予支持。
第一,涉案专利涉及 “静脉用药自动配制设备和摆动型转盘式配药装置”,其针对的技术问题是:“1. 药剂师双手的劳动强度很大,只能进行短时间的工作;2. 由于各药剂师技能不同、配药地点也不能强制固定,造成所配制的药剂药性不稳定;3. 化疗药剂对药剂师健康危害较大。” 实现的技术效果是:“本发明采用机器人完成静脉注射用药的整个配制过程,采用机电一体化来控制配制的药剂量准确,提高了药剂配制质量;医务人员仅需要将预先的药瓶装入转盘工作盘和母液架,最后将配制好的母液瓶取下,极大地减少了医务人员双手的劳动强度;对人体有害的用药配制(比如化疗用药),由于药剂师可以不直接接触药瓶,采用隔离工具对药瓶进行装夹和取出,可以很大程度地减少化疗药液对人体的健康损害。” 在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 1 中,主要包括底座、转盘工作台、若干个用于固定药瓶的药瓶夹、具座、转盘座、转盘传动机构和转盘电机、近后侧的转盘工作台两边分别设有背光源和视觉传感器、机器人、夹具体、输液泵、输液管、针具固定座、针具夹头、前后摆动板、升降机构等部件。
第二,卫邦公司于 2012 年 9 月 4 日申请的 473 专利的名称为 “自动化配药系统的配药方法和自动化配药系统”,其针对的技术问题是:“医院中配制药物的方式均通过医护人员手工操作。…… 操作时医护人员工作强度高,而且有的药物具有毒性,对医护人员的安全有着较大的威胁。” 发明目的是:“在于克服上述现有技术的不足,提供一种自动化配药系统的配药方法和自动化配药系统,其可实现自动配药,医护人员无需手动配制药液,大大降低了医护人员的劳动强度,有利于保障医护人员的健康安全。” 实现的技术效果是:“提供一种自动化配药系统的配药方法和自动化配药系统,其可快速完成多组药液的配制,提高了配药的效率,大大降低了医护人员的劳动强度,有利于保障医护人员的健康安全。”473 专利的说明书中,还公开了 “药液输入摇匀装置”“卡夹部件”“输液软管装填移载及药液分配装置”“用于折断安瓿瓶的断瓶装置”“母液瓶夹持装置”“母液瓶”“可一次容纳多个药瓶的输入转盘” 等部件的具体结构和附图。将涉案专利与卫邦公司的 473 专利相比,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技术效果基本一致,二者技术方案高度关联。二审法院结合涉案专利的审查意见、引证专利检索,认定 473 专利属于可单独影响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文件,并无不当。
第三,在卫邦公司提供的与李坚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图纸中,涉及 “输入模块新盖”“沙窝复合针装配”“蠕动泵输液针”“蠕动泵上盖连接板实验”“装配体”“左夹爪”“右夹爪”“机械手夹爪 1”“机械手夹爪 2” 等与涉案专利密切相关的部件,相关图纸上均加盖 “受控文件” 章,在 “审核” 栏处均有李坚毅的签字。
第四,在李坚毅与卫邦公司有关工作人员的往来电子邮件中,讨论的内容直接涉及转盘抱爪、母液上料方案、安瓿瓶掰断测试等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研发活动。
综上,涉案专利与李坚毅在卫邦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密切相关。
五、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12 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