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诉沈某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 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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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诉沈某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 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

案例信息

2023-09-2-160-032 / 民事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4 /(2021)最高法民申 6137 号 / 再审

关键词

民事;专利权权属、侵权;本职工作;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

裁判要旨

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是否属于当事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要结合当事人本职工作的具体内容、当事人在从事本职工作中的成果以及本职工作的内容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当事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0 年 7 月 12 日,在该公司成立之初,沈某从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将劳动关系调转过来,中间在 2012 年度内曾离职,2014 年又回到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直到 2018 年 12 月退休。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沈某曾与工作单位签订多份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具体情况如下:2008 年 9 月 25 日,沈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经三次续签合同期限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该公司安排沈某在技术岗位,从事技术工作,并标注有合同附件的保密协议书。2012 年度沈某曾离职,回归该公司后,于 2014 年 7 月 16 日与该公司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经续签合同期限至 2016 年 7 月 15 日。2016 年 7 月 16 日,沈某与该公司签订第三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该两份劳动合同均约定该公司安排沈某在副总工程师岗位,从事富氧开发及研究工作,并标注合同附件有聘任协议书,其他事项约定详见聘任协议书。《聘任协议书》主要约定:沈某作为乙方,岗位职责负责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富氧助燃技术项目等的技术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以及甲方富氧技术团队培养工作。聘期内乙方的责任:1. 负责甲方富氧助燃项目的技术开发及应用,以及公司安排的其他富氧技术开发及应用;2. 负责甲方 1 到 2 人的富氧技术开发及市场应用人才培养和建设,使其基本达到独立开发富氧项目开发能力;3. 负责聘期内所实施富氧项目的实施、跟踪、保障及以往富氧项目的维护,确保公司声誉;4. 聘期内申报通过审批的国家、省、市级技术奖项、专利及发明,原则上归甲方。知识产权及保密:在乙方聘期内,乙方参与或主持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在聘期内和到期后的二年后,对其所获知的甲方机密资料严格保密,除履行正常职责的需要外,不使用和复制机密资料,不私自向任何人或组织透露、传播。该协议对保密资料等进行了具体约定。2018 年 12 月 9 日,沈某与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继续聘任协议书》,岗位是富氧助燃技术顾问,承担甲方指派的富氧助燃技术项目等的技术开发及技术应用工作,岗位职责:承担甲方指派的富氧助燃技术项目等的技术开发及技术应用工作;继续完成某石化、太某集团、台湾等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谈判、签署和实施;甲方富氧技术团队培养工作。该协议还对薪酬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聘期内乙方的责任、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奖金、绩效考核、知识产权及保密的约定同前。2020 年 1 月 1 日,沈某再次与该公司签订《继续聘任协议书》,合同期限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除基本薪酬为 6000 元 / 月之外,其他与前份协议约定一致。2006 年度个人工作总结:本年度富氧合同额(包括买膜)63.33 万元,已到款 62.03 万元;经多方合作成功开发了一套用于小型燃煤锅炉的富氧助燃装置并成功使用,经油田节能监测站测试,平均节煤率高达 29.7%;…… 为 2007 年富氧推广进行广泛调研和可行性论证;编写了三篇论文分别发表在《石油工程建设》等刊物上。
2018 年 5 月 21 日,沈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 “一种用于燃料炉窑的新型综合节能减排增产提效型局部增氧助燃系统” 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申请号为 201810488723.X,专利权人为沈某,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是 2020 年 2 月 21 日,现处于有效状态。该发明专利说明书 “背景技术” 提及的 CN97104465.X 发明专利,即专利号为 ZL97104465.X、名称为 “一种工业加热炉膜法富氧局部增氧助燃方法” 的发明专利权。发明人包括沈某等 7 人,专利权人为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1997 年 6 月 9 日申请,专利权授权期限 20 年。
专利号为 ZL201120337590.X、名称为 “用于燃煤工业锅炉的膜法富氧局部增氧助燃装置” 的实用新型专利,亦是以 ZL97104465.X 发明专利为背景技术的专利权。发明人包括沈某等 3 人,专利权人为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2011 年 9 月 9 日申请,专利权授权期限 10 年。
专利号为 ZL201120337605.X、名称为 “用于燃气或油工业锅炉的膜法富氧局部增氧助燃装置” 的实用新型专利,同样是以 ZL97104465.X 发明专利为背景技术的专利权。发明人包括沈某等 3 人,专利权人为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2011 年 9 月 9 日申请,专利权授权期限 10 年。
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还享有相关联的专利号为 ZL201220706900.X、名称为 “膜分离富氧装置” 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包括尹某等 3 人,专利权人为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2012 年 12 月 20 日申请,专利权授权期限 10 年。
2012 年 3 月,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用于燃油窑炉综合节能减排的膜法富氧助燃系统开发项目获 2010-2011 年度 “中国膜工业协会科学技术奖”,完成人包含沈某、尹某、魏某等 9 人。
由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尹某、沈某共同撰写的《膜法富氧助燃技术用于节能减排》文章,于 2013 年 2 月刊登在《膜科学与技术》2013 年第 1 期中。
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多份膜法富氧助燃集成系统相关技术开发合同等,载明研究开发方联系人或者项目联系人沈某。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8 日作出(2020)辽 02 民初 653 号民事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涉案专利归属于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二、驳回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沈某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 867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沈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 6137 号民事裁定:驳回沈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案专利的申请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1 日,系沈某在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期间提出的专利申请。根据涉案专利的记载可见其属于增氧助燃技术,与膜法富氧局部增氧助燃技术之间存在密切关系。沈某与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数份劳动合同均约定沈某担任该公司副总工程师,从事富氧开发及研究工作,合同附件《聘任协议书》亦约定沈某负责该公司富氧助燃技术项目等的技术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因此富氧助燃相关技术的研发工作应属于沈某在该公司的本职工作任务。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和沈某二审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沈某从事富氧助燃相关技术开发工作的事实。沈某在再审申请书中也认为某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富氧助燃项目组就他一人,没有其他研发人员。沈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6 条
一审: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 02 民初 653 号民事判决(2021 年 1 月 8 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 867 号民事判决(2021 年 6 月 25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61.html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 6137 号民事裁定(2021 年 12 月 14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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