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 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行为对于根本违约认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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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 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行为对于根本违约认定的影响

案例信息

2023-08-2-303-001 / 民事 /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8 /(2018)沪 02 民终 3136 号 / 二审

关键词

民事;公司债券交易;永续债;合同目的;根本违约;信息披露

裁判要旨

债券在赎回期届满前,债券发行人出现重要信息披露不实、未及时披露重要信息等违约行为以及评级下调,足以影响投资者对企业信用风险、投资价值的判断,致使债券持有人无法基于债券价格波动获取投资收益,且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时,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券发行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投资人可据此解除合同,要求债券发行方提前赎回债券并支付利息。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5 年 11 月 19 日,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该期债券简称 15 某建设 MTN002,起息日为 2015 年 11 月 23 日,票面利率为 5.35%。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计购买了该债券 5000 万元。现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现,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募集说明书》中隐瞒了部分信息,在履约过程中又出现多项违约事件导致评级下降、并未能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致使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能实现债券交易取得对价的合同目的。且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主要义务。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据此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要求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本金、赔偿利息损失。
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1. 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规定发行中期票据,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于募集说明书中的重要内容以显著方式进行了提示,其内容亦不存在排除持票人主要权利、免除自己责任的情形。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2. 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如约支付涉案债券的第一年利息。《募集说明书》中对于赎回权的期限也进行了明确约定,不存在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无法兑付涉案债券本息的风险。
  3. 即使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享有解除权,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也无义务再按照票据存续期内的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票据基本信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21.html

  1. 2015 年 11 月 11 日,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募集说明书》称,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2015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该债券简称 15 某建设 MTN002。该债券期限在发行人赎回时到期,赎回权为发行人所有,投资者无回售权。票据发行利率为 5.35%,采用固定利率计息。自第 6 个计息年度起,每 5 年重置一次票面利率;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从第 6 个计息年度开始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 300 个基点,在第 6 个计息年度至第 10 个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起息日为 2015 年 11 月 23 日,付息日为自 2016 年起每年的 11 月 23 日;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中期票据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应按当期票面利率再加 300 个基点累计计息。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持有该债券总计 5000 万元。
  2. 《募集说明书》中以粗体字形式提示:“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公司发行的本期中期票据,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本公司承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除已披露信息外,无其他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3. 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则和指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融资券存续期间,通过中国货币网、上海清算所网站定期披露以下信息: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在中期票据存续期间,及时向市场公开披露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二、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涉案债券募集过程中存在不实陈述。
  1. 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全面披露该公司股权结构。2015 年,中国某研究院有限公司设立了中国某运营有限公司。随后中国某运营有限公司于 2015 年全资设立了中国某投资有限公司(BVI,后改名为中国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成为中国某研究院国际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 99%。中国某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中国某研究院国际有限公司持股比例降至 1%。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国某研究院国际有限公司的全资二级子公司。因此,中国某运营有限公司、中国某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9% 的股权。但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陈述其为中国某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全资三级子公司,隐瞒了中国某运营有限公司、中国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设立,以及中国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中国某研究院国际有限公司股权的事实。
  2. 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披露其子公司转让事项。《募集说明书》签署前,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两家工程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至中国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最终由某投资有限公司受让前述股权。但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仍将上述两家公司列为其拥有的全资及二级子公司。
三、债券存续期间,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披露重大信息。
  1. 未披露募集资金用途的改变。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中 8 亿元用于补充下属子公司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原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日常营运资金。而根据 2016 年 3 月 1 日及 5 月 5 日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部分下属工程局公司股权变更及减持的公告》《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部分下属工程局公司股权变更及减持情况的补充公告》显示,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将某工程局转让给了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无需支付现金交易对价,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 2016 年第一季度起不再对某工程局进行合并报表。对于何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如何支付对价以及涉案债券为某工程局日常经营所募集的资金如何处理等信息,两份公告中均未予以披露。
  2. 未披露相关定期报告。根据《披露规则》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但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披露 2016 年年度报告及 2017 年各季度财务报表。
  3. 未按约披露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定,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债券存续期间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规则指引的行为:(1)未披露 “12 某建设 MTN1” 利息兑付信息;(2)未合规披露公司抵质押等资产受限情况;(3)未合规披露持有部分子公司股权转让情况;(4)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变更事项;(5)未积极配合协会自律调查工作。为此,交易商协会给予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谴责处分,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四、联合资信下调了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体及涉案债券信用等级。2016 年 4 月至 11 月,联合资信多次发布了公告,逐步将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 “15 某建设 MTN002” 的债项信用等级由 AA + 级下调至 C 级。公告另载明,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和经营性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相关信息透明度不高,公司的上述变化对其融资环境或产生较大影响。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中国某(国际)有限公司发行、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维好协议、流动性支持以及 EIPU 的点心债由于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9% 的股权变更为非国有企业所持有,导致提前赎回事件的发生。该提前赎回请求目前已无法按时、按合同完成,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尚未对此事件作出公告。
五、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现大量违约并转移了部分资产。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履行 “11 某建设 MTN1”、“12 某建设 MTN1” 等多支债券的给付义务,并于 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 月期间,转让了其持有的某材料公司、三家工程公司的全部股权。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披露转让价款等信息。
六、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拒绝为涉案债券提供担保并提前兑付。涉案债券持有人会议要求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 “15 某建设 MTN002” 的本息偿付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增加交叉违约条款及限制发行人处置资产或股权,均遭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拒绝。2017 年 4 月 20 日,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 “关于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还本付息的催告函”,要求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兑付本息。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2 月 6 日作出(2017)沪 0101 民初 13670 号民事判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21.html

原告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解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21.html

被告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本金 50,000,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21.html

被告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1 月 23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 5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35% 计算的利息损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21.html

宣判后,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作出(2018)沪 02 民终 3136 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 2015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该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该中期票据的视同接受《募集说明书》对各项权利义务约定。故该《募集说明书》是确定票据发行人与持有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载体,构成双方之间的有效合同。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均应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则和指引,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承诺在所有信息披露的过程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经查明,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募集时隐瞒了注册于英属维京群岛的两家公司间接持有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 99% 股权以及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转让其持有的两家工程公司股权的事实;在涉案票据存续期间,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于其转让某工程局股权、控股股东变更等信息,均未按约予以披露;同时,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披露其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一季度、半年度及三季度财务报表。上述行为违反了《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构成违约。
债券持有人通过流通债券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是其持有债券的重要目的之一,也是债券市场存在的重要价值之所在。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发行人控股股东变更、资产转让、定期财务报表等信息,属于企业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多次未按约披露信息,直接影响投资者对企业信用风险、投资价值的判断,以及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从而导致涉案债券缺乏市场流通性。据此,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欲通过出售票据收回本金的目的已难以实现,故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披露公司重大事项之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负有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能够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以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亦可以解除合同。现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购买本案系争债券的目的无法实现。且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现大量违约事件,转让其名下多家公司股权,造成偿债能力严重下降,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函件、债券持有人会议等形式要求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履约担保或提前兑付系争债券,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拒绝履行。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据此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关于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认购时明知系争票据是永续债券且存在诸多风险之答辩意见不能对抗其未披露公司重要信息之根本违约行为以及债务履行能力根本性下降之事实。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向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自 2017 年 11 月 21 日起解除。合同解除后,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现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其按年利率 5.35% 支付利息损失,该利率并未高于合同约定利率,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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