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 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行为对于根本违约认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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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 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规定发行中期票据,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于募集说明书中的重要内容以显著方式进行了提示,其内容亦不存在排除持票人主要权利、免除自己责任的情形。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 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如约支付涉案债券的第一年利息。《募集说明书》中对于赎回权的期限也进行了明确约定,不存在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无法兑付涉案债券本息的风险。
- 即使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享有解除权,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也无义务再按照票据存续期内的利率支付利息。
一、涉案票据基本信息。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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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1 月 11 日,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募集说明书》称,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2015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该债券简称 15 某建设 MTN002。该债券期限在发行人赎回时到期,赎回权为发行人所有,投资者无回售权。票据发行利率为 5.35%,采用固定利率计息。自第 6 个计息年度起,每 5 年重置一次票面利率;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从第 6 个计息年度开始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 300 个基点,在第 6 个计息年度至第 10 个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起息日为 2015 年 11 月 23 日,付息日为自 2016 年起每年的 11 月 23 日;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中期票据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应按当期票面利率再加 300 个基点累计计息。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持有该债券总计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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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说明书》中以粗体字形式提示:“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公司发行的本期中期票据,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本公司承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除已披露信息外,无其他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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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则和指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融资券存续期间,通过中国货币网、上海清算所网站定期披露以下信息: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在中期票据存续期间,及时向市场公开披露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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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全面披露该公司股权结构。2015 年,中国某研究院有限公司设立了中国某运营有限公司。随后中国某运营有限公司于 2015 年全资设立了中国某投资有限公司(BVI,后改名为中国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成为中国某研究院国际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 99%。中国某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中国某研究院国际有限公司持股比例降至 1%。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国某研究院国际有限公司的全资二级子公司。因此,中国某运营有限公司、中国某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9% 的股权。但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陈述其为中国某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全资三级子公司,隐瞒了中国某运营有限公司、中国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设立,以及中国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中国某研究院国际有限公司股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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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披露其子公司转让事项。《募集说明书》签署前,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两家工程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至中国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最终由某投资有限公司受让前述股权。但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仍将上述两家公司列为其拥有的全资及二级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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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募集资金用途的改变。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中 8 亿元用于补充下属子公司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原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日常营运资金。而根据 2016 年 3 月 1 日及 5 月 5 日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部分下属工程局公司股权变更及减持的公告》《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部分下属工程局公司股权变更及减持情况的补充公告》显示,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将某工程局转让给了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无需支付现金交易对价,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从 2016 年第一季度起不再对某工程局进行合并报表。对于何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海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如何支付对价以及涉案债券为某工程局日常经营所募集的资金如何处理等信息,两份公告中均未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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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相关定期报告。根据《披露规则》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但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披露 2016 年年度报告及 2017 年各季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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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披露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定,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债券存续期间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规则指引的行为:(1)未披露 “12 某建设 MTN1” 利息兑付信息;(2)未合规披露公司抵质押等资产受限情况;(3)未合规披露持有部分子公司股权转让情况;(4)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变更事项;(5)未积极配合协会自律调查工作。为此,交易商协会给予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开谴责处分,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原告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解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21.html
被告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本金 50,000,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21.html
被告某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1 月 23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 50,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5.35% 计算的利息损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21.html
裁判理由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27 条(本案适用的是 1999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68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2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28 条(本案适用的是 1999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69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2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63 条(本案适用的是 1999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94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2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65 条(本案适用的是 1999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96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521.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66 条(本案适用的是 1999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97 条)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 02 民终 3136 号民事判决(2018 年 6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