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坡诉茌平县冯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路某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 同村村民间交换种植土地的行为是否构成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例信息
2024-11-2-135-003 / 民事 /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16 /(2019)鲁 15 民终 1901 号 / 二审
关键词
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交换种植;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义务转移
裁判要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换承包地种植,当事人就是否构成互换承包经营权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履行报备义务以及办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缺乏上述要件的,应当认定双方对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义务未转移,仅构成互换种植。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原告路某坡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决确认位于茌平县冯屯镇某村王某林北节 3.24 亩责任田的土地补偿款 194400 元(60000 元 / 亩 ×3.24 亩)归原告所有;2. 诉讼费用由被告茌平县冯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 年 9 月 8 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原告承包的地块包括王某林北节 3.34 亩土地,承包期限:199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9 年 9 月 30 日止。2010 年为方便大棚种植,原告将该地块与第三人路某成交换种植。2016 年 4 月 20 日,茌平县人民政府将该地块承包经营权确定在原告名下。2018 年国家建设高速公路征用该地块 3.24 亩,并按 60000 元 / 亩发放了土地补偿金,现被告称因原告与路某成就该地块使用权存在争议,拒不支付给原告土地补偿金。
被告茌平县冯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我们是 2018 年当选的新一届村委会,对以前的事情一概不知,2018 年高速公路占地,青苗补偿费每亩 1200 元给了种地的路某成,对原被告所说换地情况不清楚,签合同期间,双方对涉案土地发生争议,我们才知道这个情况。村委会集体研究同意高速公路占地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户所有,涉案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谁村委会不干涉。
第三人路某成述称:原告因想要集中土地进行大棚种植,2010 年主动找到第三人进行互换承包地,是在先占有了第三人土地的情况下于 2011 年将其所有的土地交付给第三人,交换方式为第三人用 2.3 亩离村近的好地换取原告 3.3 亩距离村较远的土地,当时原告本人进行了实际测量,双方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达成一致,相应土地的权利义务也相应交换。直至 2018 年底双方无任何争议纠纷,2018 年初国家征地发生后原告也没有向第三人或村委会主张任何权利,直到 2019 年 1 月份原告就该土地补偿款向村委会及第三人要求支付,在村委会调解下,第三人基于同村亲戚的关系,同意给付原告 6 分地的补偿款,原告也表示同意,在村委会公示期间,原告又一次反悔,因此,第三人认为原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路某坡、路某成同系茌平县冯屯镇某村村民。2013 年 9 月 8 日,路某坡与茌平县冯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路某坡家庭承包集体土地包括涉案王某林北节 3.34 亩土地,承包期限:199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9 年 9 月 30 日止。2010 年为方便大棚种植,路某坡以该涉案的王某林北节 3.34 亩土地与路某成经营使用的距村较近的 2.3 亩土地(含路某成家庭承包土地 1.7 亩,案外人路某军家庭承包土地 0.6 亩)交换种植。路某坡、路某成仍按原自己承包土地面积履行交纳水费等义务。2016 年 4 月 20 日,茌平县人民政府仍将涉案王某林北节 3.34 亩土地确权给路某坡,路某成所承包 1.7 亩土地确权给路某成。2018 年国家高速公路建设征用涉案王某林北节土地 3.34 亩中的 3.24 亩,茌平县冯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将青苗补偿费发放给种地的路某成,2019 年 1 月 21 日与路某成就涉案土地签订《高速公路征地协议书》,路某坡向茌平县冯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提出异议,称其对涉案土地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土地补偿费应归其所有,经茌平县冯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调解未果,路某坡诉至法院。
茌平县冯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称系 2018 年当选的新一届村委会,对以前的事情不知情,签合同期间,双方对涉案土地发生争议,才知道这个情况。村委会集体研究同意高速公路占地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户所有,涉案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谁村委会不干涉。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作出(2019)鲁 1523 民初 659 号民事判决:位于茌平县冯屯镇某村王某林北节涉案 3.24 亩的土地补偿款归原告路某坡所有。宣判后,路某成提起上诉。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16 日作出(2019)鲁 15 民终 1901 号民事判决:一、变更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9)鲁 1523 民初 659 号民事判决为:位于茌平县冯屯镇某村王某林北节案涉 3.1722 亩的土地补偿款 190332 元归路某坡所有;二、驳回路某坡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查明:高速公路征地占用案涉土地的实际亩数为 3.1722 亩,补偿也是按该面积计算的;根据路某成与所在村委会签订的高速公路征地协议书中记载的补偿面积为 3.1388 亩,补偿人民币 188328 元,计算得出补偿标准为 60000 元 / 亩)。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47 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一条规定: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第十七条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 年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综上,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形式要件上,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可以要求办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实质要件上,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本案中,路某坡、路某成于 2010 年即交换种植土地,双方形式要件上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未报发包方备案,2013 年 9 月份与茌平县冯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2016 年 4 月 20 日确权时,也没有办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实质要件上对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未进行互换,不符合成立互换的构成要件,且路某坡为 3.24 亩土地,路某成为 2.3 亩土地,还包括他人的 0.6 亩土地,双方互换土地亦与常理不符,综上,本院依法认定路某坡、路某成间仅系交换种植土地,不构成法律上的互换,路某坡依法对涉案王某林北节 3.34 亩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19 年 1 月 21 日,茌平县冯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路某成就涉案土地签订的《高速公路征地协议书》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 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茌平县冯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同意高速公路占地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户所有,路某坡依法对被征用部分的涉案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享有所有权。路某坡要求确认位于茌平县冯屯镇某村王某林北节涉案 3.24 亩土地补偿款归其所有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17 条、第 23 条(本案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 年修正)》第 16 条、第 22 条)
一审: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9)鲁 1523 民初 659 号民事判决(2019 年 5 月 20 日)
二审: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 15 民终 1901 号民事判决(2019 年 9 月 16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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