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郑某芳等诉郑某亮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 同一块农村集体土地既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又颁发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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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芳等诉郑某亮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 同一块农村集体土地既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又颁发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处理

案例信息

2024-11-2-135-001 / 民事 /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12.01 /(2023)鲁民申 11945 号 / 再审

关键词

民事;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环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争议;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

不同的土地用途对应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由于同一块农村集体土地既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又颁发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不具备进一步分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明确案涉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在案涉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况下,双方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芳等诉称:其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案涉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与郑某亮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郑某亮。双方约定租赁期限 20 年,自 2002 年 9 月 15 日至 2022 年 9 月 15 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郑某亮没有返还土地,故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到期终止;郑某亮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土地;郑某亮支付拖欠的租赁费。
被告郑某亮辩称:其经营洗桶厂需租用某村土地,分别与包括郑某芳等在内的所占土地的承包户签订了租赁合同。洗桶厂所用土地已于 2008 年经县人民政府规划为工业用地并已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郑某芳等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郑某亮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所涉的土地存在重合,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郑某芳等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2002 年 12 月,郑某芳等与郑某亮签订《合同书》,约定郑某亮租赁郑某芳等承包土地 1.5975 亩,租赁费为每亩每年 1000 元,租赁期限为 2002 年 9 月 15 日至 2022 年 9 月 15 日。截至法庭辩论终结之日,郑某亮尚未支付 2021 年度、2022 年度租赁费共计 3194 元。2015 年 5 月,当地政府向郑某芳等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另查明,郑某亮租赁涉案土地后进行非农业建设,于 2003 年 7 月因违法占地被处以罚款。2008 年 8 月,郑某亮经营的洗桶厂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当地政府为洗桶厂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载明地类为工业,终止日期为 2026 年 3 月 26 日。再查明,郑某芳等向郑某亮交付土地时,土地为 “耕地” 且无附着物。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作出(2022)鲁 1625 民初 4047 号民事判决:

一、确认涉案《合同书》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到期终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789.html

二、被告郑某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某芳等《合同书》项下土地,同时恢复土地原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789.html

三、被告郑某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郑某芳等租赁费 3194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789.html

郑某亮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作出(2023)鲁 16 民终 1368 号民事判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789.html

一、撤销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22)鲁 1625 民初 4047 号民事判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789.html

二、驳回被上诉人郑某芳等的起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789.html

郑某芳等不服二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作出(2023)鲁民申 11945 号裁定:驳回郑某芳等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同一地块,郑某芳等一方主张其享有使用权,凭据是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郑某亮一方主张其有使用权,凭据是其持有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证。经查,涉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农业部监制,加盖博兴县人民政府公章;《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证》加盖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及博兴县人民政府、博兴县国土资源局公章,以上两证均由国家权威部门作出,当其内容发生冲突时,应由相应的政府部门处理为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明确涉案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14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789.html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 9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789.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328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789.html

一审: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2022)鲁 1625 民初 4047 号民事判决(2023 年 3 月 31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789.html

二审: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 16 民终 1368 号民事判决(2023 年 8 月 30 日)

再审审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民申 11945 号民事裁定(2023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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