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某基金会诉某镇政府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 在未办理合规手续的情况下移栽古树木并导致大量古树木死亡,属于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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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基金会诉某镇政府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 在未办理合规手续的情况下移栽古树木并导致大量古树木死亡,属于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

案例信息

2023-11-2-466-025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06.12 / (2018)豫民终 344 号 / 二审

关键词

民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移栽古树木;办理手续;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要旨

在未办理合规手续的情况下移栽古树木并导致大量古树木死亡,属于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被告某镇政府经批准作为建设单位,建设新型社区及附属学校项目。因该项目所需占用的某庄村集体土地上栽种有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枣树,某镇政府于 2014 年 1 月组织、协调某庄村委会相关人员,在未依法办理采伐和移栽手续的情况下,将枣树移栽至该镇辖区内另一村的中华古枣园内。森林公安部门认定,移栽枣树共 1870 棵,涉及面积 198.5 亩。经现场勘查,移入地仅有少量枣树存活。某基金会于 2016 年 5 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镇政府、某庄村委会等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 年 2 月 18 日,新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新型社区项目立项请示的批复》。2014 年 10 月 31 日,新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实施案涉社区幼儿园项目。因上述项目拟占用土地属某庄村集体所有,土地上栽种有枣树,2014 年 1 月,经某镇政府组织、协调,某庄村委会相关人员带领本村人员和施工队在未依法办理采伐和移栽手续的情况下,对位于某庄村西北地的枣树进行移栽。经新郑市森林公安局认定,共移栽枣树 1870 棵,涉及 198.5 亩枣林地,某镇政府称上述枣树被移栽至王张村的中华古枣园内。经一审法院现场勘查,位于王张村的枣树移入地现场有死亡枣树 680 棵。对某镇政府移栽枣树的行为,林业局曾于 2014 年 3 月 18 日下发过通知,要求其补种移栽树木 5 倍(9500 株)的树木,并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完成。一审法院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对位于花庄村的枣树移出地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发现,涉案土地上已建成三层楼房一座,公示栏显示系案涉社区幼儿园项目。
某庄村树立有编号为 “新保 038” 号的某庄村保护区牌子,该牌载明对位于某庄村 1023 亩古枣林实施文物级保护。该古枣林共有百年以上古枣树 17660 株,其中一级保护古枣树 691 株(树龄 500 年以上,并实施单株挂牌保护),二级保护古枣树 1857 株(树龄 300 年 - 499 年),三级保护古枣树 15112 株(树龄 100 年 - 299 年)。保护单位为新郑市人民政府,责任单位有林业局、新郑市某科学研究院和旅游局。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作出(2016)豫 01 民初 705 号民事判决:(一)某镇政府及某庄村委会停止继续实施违法移栽或者采伐枣树的行为。(二)某镇政府及某庄村委会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个月内,根据气候状况,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标准并结合当地林业部门造林技术要求补种因被移栽致死的枣树数目 5 倍的林木,并对补种的林木抚育管护三年(管护时间从补种的林木经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的,法院将依法指定由第三方代为恢复,恢复费用由某镇政府及某庄村委会共同承担。(三)某镇政府及某庄村委会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 3616818.9 元(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该款用于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环境修复。(四)某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在位于王张村的枣树移入地现场展示因移栽致死的古枣树,并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在该枣树移入地现场设立警示标识,作为今后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警示基地。(五)某镇政府及某村委会应当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法院提交赔礼道歉文稿,对其未经法定程序移栽枣树致死,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经法院审核后应于 30 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布。(六)某镇政府及某庄村委会应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某基金会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 117031 元。(七)驳回某基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镇政府、某庄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作出(2018)豫民终 344 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三、五、六、七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四项为:某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在位于王张村的枣树移入地现场展示因移栽致死的古枣树,期限为一年(从警示标识设立之日起算),并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在该枣树移入地现场设立警示标识(包括图片及说明,需经一审法院审核同意),作为今后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警示基地。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新郑市是我国的红枣之乡,大量的枣树、枣林所形成的生态环境蕴藏着丰富的历史人文资源,是当地生态文明的标志。涉案的被移植或采伐的枣树数量较大、树龄较长,在维持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某镇政府、某庄村委会应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因该损失数额的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某基金会提交的《咨询报告书》亦未提供损失的确切具体数额,经咨询有关专家,参照《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河南省森林资源清查成果》及《河南林业生态省及提升工程建设绩效评估报告》的相关内容,以河南省 2016 年平均每亩林地森林生态价值为 3644.15 元的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涉案的 198.5 亩枣林地服务功能损失为五年的森林生态价值,即 3616818.9 元。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本案适用的是 2015 年 1 月 7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839.html

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 01 民初 705 号民事判决(2017 年 12 月 28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839.html

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 344 号民事判决(2018 年 6 月 12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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