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刘某琼等开设赌场案 —— 利用网站彩票开奖信息作为判断赌博输赢标准,以销售彩票为幌子建立电脑系统接受投注的,属开设赌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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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琼等开设赌场案

—— 利用网站彩票开奖信息作为判断赌博输赢标准,以销售彩票为幌子建立电脑系统接受投注的,属开设赌场行为

案例信息

  • 案号:2023-06-1-286-010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开设赌场罪
  •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日期:2017 年 04 月 20 日
  • 案号:(2017)川 01 刑终 291 号
  • 审理程序:二审

关键词

刑事;开设赌场罪;利用彩票信息竞赌;接受投注

裁判要旨

借助正规彩票的信息,为个人赌博提供一个获取非法所得的平台,其行为本质是招引人员竞赌,不具有非法经营、销售的特点。从侵害的法益上看,其违法行为不是扰乱市场交易管理秩序,而是侵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15 年 10 月起,被告人刘某琼、李某辉、王某、李某康、辜某军、李某民共同出资,在四川省双流县东升街办棠中路四段 214 号 “众和轩茶府” 摆放电脑,在特定的局域网 “渝州娱乐网站” 上开设投注站,利用 “重庆时时彩” 的开奖号码信息,重新搭建了另一套完全不同的系统,并用这套系统现场售卖所谓的 “彩票”,以真实彩票开奖信息作为赌博输赢的判断标准,设置顺子、豹子等不同赔率的玩法,在电脑上单机操作显示输赢结果,现场结算赌资、现场获取非法利益,同时聘用陈某专人负责售卖。2015 年 12 月 17 日,四川省双流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该茶楼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该非法投注场所,并缴获电脑主机、下注结果反馈单、账本等物品。查获的账本显示,2015 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6 日,该团伙共盈利 81.4 万余元,同时几名被告人在该投注场所自行投注 75.9 万余元;从刘某琼等人设立的投注站提取的电子勘验结算报表显示,2015 年 12 月 7 日至 12 月 17 日,有 190.8 万余元投注积分,退水后积分 15.7 万余元。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作出(2016)川 0116 刑初 1445 号刑事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李某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599.html

二、被告人刘某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599.html

三、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599.html

四、被告人李某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599.html

五、被告人辜某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599.html

六、被告人李某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599.html

七、对扣押在案的笔记本、纸张、电脑机箱、打印机、显示器、显示屏、键盘予以没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599.html

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作出(2017)川 01 刑终 291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琼等人共同出资在茶楼这一公共场合设置 “投注站” 作为固定赌博场所,运营中作了相对明确的分工,且准备了打票机、大屏幕等赌博设备,预先设置赌博规则,招引不特定茶客或过客购买所谓 “彩票” 竞赌,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的特征,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结合本案其他情况综合研判,刘某琼等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六名被告人开设赌场共计盈利 211758 元,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 “情节严重”,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分工不同,作用、地位相当,平均分配利润。被告人李某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辜某军、李某民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该二名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琼、李某辉、王某、李某康、辜某军、李某民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03 条第二款
  2. 裁判文书
    • 一审: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6)川 0116 刑初 1445 号刑事判决书(2017 年 01 月 19 日)
    • 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 01 刑终 291 号刑事裁定书(2017 年 0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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