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夏某华等人开设赌场案 —— 利用微信群抢红包等方式进行赌博的,能否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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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华等人开设赌场案

—— 利用微信群抢红包等方式进行赌博的,能否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案例信息

  • 案号:2023-05-1-286-001
  • 案件类型:刑事
  • 罪名:开设赌场罪
  • 审理法院:江山市人民法院
  • 审理日期:2018 年 10 月 23 日
  • 案号:(2018)浙 0881 刑初 276 号
  • 审理程序:一审

关键词

刑事;开设赌场罪;微信群抢红包;赌博

裁判要旨

  1. 开设微信赌博群,利用抢红包等方式进行赌博的,可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在微信红包赌博中,通常由发起者建立赌博微信群,并制定赌博游戏规则,通过分工合作对群成员参与赌博实施严格控制。发起微信红包赌博且对赌博群施以严格控制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
  2. 组织微信群赌博的 “情节严重” 可参照适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来认定,因组建微信群赌博的人员规模、公开程度、获利途径和方式、专业化程度,均与网络赌博中的开设赌场具有高度一致性。
  3. 凡为赌博目的而投入的资金,均应认定为赌资。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16 年 8 月 1 日,夏某华及其妻子解某兰开设了微信赌博群,先后邀请、招收了陈某贵、崔某博等 10 人参与管理。夏某华等人通过使用赌博软件,为参赌人员 “上分”“下分”。“上分” 前参赌人员需将赌资转入夏某华等人提供的支付宝账号内,赌博结束后,参赌人员可将剩余赌资 “下分” 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内。微信赌博群由 “发包手” 在微信群内发红包,赌博人员以抢到微信红包金额来计算点数,以 “牛牛” 方式比点数大小进行赌博。夏某华等人从庄家赌资及从赢家中每局按 5% 抽头获利。
夏某华系微信赌博群群主,负责赌博群的总管理,解某兰负责管理 “发包手” 等。陈某贵主要负责操作 “通杀小精灵” 手机 APP,给赌博人员 “上分”“下分”,统计赌博押注、输赢、抽头等情况以及结算工作人员、合伙人的工资、分红等。崔某博主要负责 “财务” 工作,查收赌博人员是否将赌资打进指定账号和接受赌博人员联系 “下分”,并通知陈某贵给赌博人员 “上分”“下分”。赵某华主要负责邀请人员进微信群赌博及在微信群里 “顶庄” 赌博。张某敏主要负责邀请人员进微信群赌博。卞某威主要负责微信群 “财务” 工作。江某琪主要负责 “兑奖” 工作,统计参与赌博人员奖励情况。宋某瑶等 4 人担任 “发包手” 工作,在微信群中发送用于赌博的微信红包。夏某华等 7 人占有赌博群股份,江某琪等 5 人每日领取 500 元工资。
至 2017 年 2 月案发,夏某华及解某兰夫妻、陈某贵涉案赌资共 2100 余万元,个人非法获利各 20 万元左右。崔某博于 2016 年 11 月初退出管理微信赌博群,涉案赌资 680 余万元,非法获利 6 万元以上。赵某华涉案赌资 700 余万元,非法获利 10 万余元。张某敏涉案赌资 120 余万元,非法获利 2.8 万余元。卞某威涉案赌资 900 余万元,非法获利 7.5 万余元。江某琪等 5 人各非法获利 2 万元左右。案发后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述人员均已退出了非法所得。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作出(2018)浙 0881 刑初 276 号刑事判决:
  1. 被告人夏永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 被告人陈某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3. 被告人解某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4. 被告人赵某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5. 被告人崔某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6. 被告人张某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7. 被告人卞某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8. 被告人江某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9. 被告人宋某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10. 被告人钱某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11. 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12. 被告人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夏某华、陈某贵、解某兰、赵某华、崔某博、张某敏、卞某威、江某琪、宋某瑶、钱某超、方某、夏某组建微信群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夏某华、陈某贵、解某兰、赵某华、崔某博、张某敏、卞某威情节严重。建立微信群组织赌博与建立网站组织赌博性质相同,均属于建立网络赌博平台,故本案定罪量刑可适用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用于接收赌资的支付宝、银行账号内资金,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认定为赌资。
卞某威、江某琪、宋某瑶、钱某超、方某、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安机关在掌握了夏某华等利用微信群赌博的犯罪事实后,直接传唤夏某华、陈某贵、赵某华、张某敏、卞某威、江某琪、宋某瑶等人到案并对赌博场所进行检查,故上述被告人不构成自首。夏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他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03 条
  2. 裁判文书
    • 一审: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8)浙 0881 刑初 276 号刑事判决(2018 年 10 月 23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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