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某陆生化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可以约定分期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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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某陆生化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可以约定分期支付赔偿金
案例信息:2024-11-2-409-001、民事、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2022.01.19、(2021)浙 0113 民特 786 号、一审

关键词:民事、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赔偿金分期支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2.html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确认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时,可以综合赔偿义务人已发生火灾、赔偿能力受限等因素,在未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依法确认磋商协议约定的分期支付赔偿金的履行方式有效。

案例详情:

» 基本案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2.html

2021 年 4 月 6 日,某陆生化工公司发生火灾。该公司厂区仓库存放有盐酸、醋酸乙烯、聚乙烯醇、浆料成品等物料。事故发生后,仓库存放的化工产品混同灭火过程中产生的消防废水溢流至厂区外沟渠,最终流入外环境,造成周边生态环境损害。截至 2021 年 4 月 12 日,经相关部门持续开展应急处置与应急监测,事故周边沟渠内消防废水、污染污泥均已收集处置完毕,事故现场及周边水环境、大气环境质量恢复正常。2021 年 4 月 14 日,浙江省环科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受托对本次生态环境损害开展鉴定评估,经检测认定:本次火灾事故与区域土壤、地下水、地表水、沉积物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费用 556486 元、修复效果评估费用 150000 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与鉴定评估费用 198000 元,污染清除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2.html

2021 年 11 月 30 日,以杭州市人民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为指定履职部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作为代表,与赔偿义务人某陆生化工公司就案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开展磋商并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具体约定如下:(一)责任承担: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火灾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费 556486 元、修复效果评估费 150000 元、调查鉴定评估费 198000 元、污染清除费 1400000 元。(二)履行方式及期限:全部赔偿款项采用分期缴纳方式履行,分期时间及金额:2022 年 2 月 28 日前缴纳 304486 元、2022 年 5 月 31 日前缴纳 300000 元、2022 年 8 月 31 日前缴纳 300000 元、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缴纳 300000 元、2023 年 2 月 28 日前缴纳 300000 元、2023 年 5 月 31 日前缴纳 300000 元、2023 年 8 月 31 日前缴纳 300000 元、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缴纳 200000 元,每期款项按《缴费通知书》要求缴纳。(三)违约责任:若赔偿义务人逾期、不足额履行任意一期赔偿款项,全部未到期债权视为提前到期,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某陆生化工公司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作出(2021)浙 0113 民特 786 号民事裁定,依法确认涉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合法有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2.html

» 裁判理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2.html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公告协议内容,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确认协议有效。裁定书应当写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本案中,一审法院已依法完成公告程序,公告期内无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提出异议。案涉赔偿协议系双方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明确赔偿责任自愿协商订立,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确认有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2.html

» 关联索引: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2.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 20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2.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05 条、第 206 条(本案适用 202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01 条、第 202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2.html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2021)浙 0113 民特 786 号民事裁定(2022 年 1 月 1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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