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彭州市某物流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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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彭州市某物流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案例信息:2023-11-2-409-003、民事、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11.13、(2020)川 01 民特 573 号、其他

关键词:民事、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柴油泄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管辖法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1.html

裁判要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后,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案例详情:

» 基本案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1.html

申请人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作为赔偿权利人四川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与申请人彭州市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某物流公司),就案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1.html

2020 年 3 月 14 日,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购置 15 吨柴油,用于疫情期间复工复产车辆加油。当日 14 时许,该公司工作人员开展卸油作业,15 时 20 分,工作人员发现柴油罐液位异常下降并立即关闭阀门,经查系柴油罐与加油机连接管路弯头脱落引发柴油泄漏。泄漏柴油经厂区水沟、围墙缺口流入外部农灌沟,依次流经农灌渠、鸭子河后汇入人民渠,泄漏总量共计 5.67 吨,造成人民渠成都、德阳段水质异常,局部区域饮用水供应受到影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1.html

经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评估报告认定:本次柴油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29254.15 元,含污染处置费 170638.13 元、财产损失 158616.02 元,未造成人身损害。相关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影像资料、损害评估报告等证据佐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1.html

2020 年 7 月 22 日,由多地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专业机构组成磋商小组组织双方协商,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某物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达成赔偿协议:一、双方确认案涉柴油泄漏突发环境事件的损害事实及全部证据;二、由某物流公司以支付赔偿金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总额 329254.15 元,款项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约定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前一次性付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1.html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作出(2020)川 01 民特 573 号民事裁定:确认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彭州市某物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合法有效,该裁定现已生效。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1.html

» 裁判理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1.html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1. 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与环境侵权主体自愿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属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法定受理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环境法治体系完善发展的重要内容,政府作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代表,有权就环境侵权损害主张赔偿。依据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法院专项司法解释等规定,司法确认制度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行政机关与侵权人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纳入民事司法确认程序审查。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能够保障协议落地履行,高效推进生态环境修复。本案中,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经省级政府授权履职,与侵权企业自愿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属合法有效的民事合意约定,符合司法确认受理条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1.html

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可结合案件特殊性确定管辖法院层级。司法确认属于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普通民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具有公益性、跨区域性、专业性等特殊属性,无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前置要求,仅需双方自愿达成磋商协议即可申请确认。结合四川省本地司法实践,辖区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区域审判工作实际。综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合法管辖权,可依法作出司法确认裁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31.html

»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02 条(本案适用 2017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95 条)

特别程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 01 民特 573 号民事裁定书(2020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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