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某与宁波某某液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之便注册商标,其针对在先权利人提起的商标侵权之诉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信息
2023-09-2-159-043、民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5.10.30、(2014)民提字第 168 号、再审
关键词
民事、侵害商标权纠纷、侵权、职务便利、诚实信用、正当性
裁判要旨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业务优势恶意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受法律保护。权利人基于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针对他人合法正当使用行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滥用,其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邵某某原系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分局工作人员,2003 年辞去公职。2006 年 2 月 10 日,邵某某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第 515407X 号 “赛克思 SAIKESI” 图文文字组合商标(下称涉案商标),该商标 2009 年 3 月 21 日核准注册,核定第 7 类商品:泵膜片;机器、发动机液压控制器;液压滤油器;泵(机器);加热装置用泵;液压泵;液压元件等。
邵某某主张,宁波某某液压有限公司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并在与涉案商标核定商品同类产品上突出使用该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诉请法院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50 万元。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0.html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观点:宁波某某液压有限公司对涉案标识的使用具备历史基础与正当性,恪守诚实信用原则。该公司长期持续使用 “赛克思液压”“赛克思”“SAIKESI”“saikesi” 标识,上述文字、拼音与企业主体、生产产品深度绑定;企业生产规模大、行业成果突出,获得行业广泛认可,在相关公众中具备一定市场影响力与知名度,享有合法在先权利。邵某某注册的涉案商标始终未投入实际商业使用,无市场知名度。宁波某某液压有限公司主观无攀附邵某某商标商誉的恶意,客观使用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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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 年 9 月 10 日作出(2012)浙甬知初字第 41 号民事判决:驳回邵某某全部诉讼请求。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0.html
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宁波某某液压有限公司虽在先使用 “赛克思” 相关标识,有权规范使用自身企业名称,但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取得专用权制度,商标一经核准注册,无论是否实际使用,专用权均受法律保护。该公司在经营中商标性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标识,极易造成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 年 2 月 20 日作出(2012)浙知终字第 306 号民事判决:
-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 宁波某某液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邵某某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突出使用 “赛克思”“SAIKESI”“saikesi” 文字;
- 宁波某某液压有限公司于判决送达十日内,赔偿邵某某维权律师费及其他合理开支共计 2 万元;
- 驳回邵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宁波某某液压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2015 年 10 月 30 日作出(2014)民提字第 168 号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观点:第一,宁波某某液压有限公司享有在先合法权利,包括以字号拼音首字母 “SKS” 构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先企业字号权、域名权。该公司在邵某某申请涉案商标之前,已长期善意使用自有商标、企业中文字号、对应拼音、企业简称文字及拼音,不存在主观过错。自 2006 年邵某某申请 “赛克思 SAIKESI” 商标至 2013 年二审判决作出期间,邵某某未提交任何涉案商标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证据,其注册商标无市场知名度,宁波某某液压有限公司不存在攀附该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该公司长期组合使用 “SKS”“赛克思液压”“SKS HYDRAULIC”“赛克思厂” 整套标识,已形成较高市场知名度,客观上不会引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案涉使用行为具备完整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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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邵某某注册、维权行为违背诚实信用,不具备权利行使正当性。邵某某离职前身为市场监管公职人员,离职时完全知晓赛克思厂、宁波某某液压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情况、核心字号、企业简称长期使用事实,却在与该公司经营范围同类的液压商品上,注册与对方核心字号文字、拼音完全一致的商标;直至二审审结,该商标始终未投入实际使用,反而针对在先合法使用企业提起高额侵权赔偿诉讼,行为明显缺乏善意。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0.html
综上,邵某某依靠恶意注册取得商标权,针对宁波某某液压有限公司合法在先使用行为提起侵权诉讼,属于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全部诉讼请求不应得到司法支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0.html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 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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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文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知初字第 41 号民事判决(2012 年 09 月 10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0.html
二审文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 306 号民事判决(2013 年 02 月 20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0.html
再审审查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 557 号民事裁定(2014 年 05 月 27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30.html
再审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 168 号民事判决(2015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