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赵甲、赵乙、赵丙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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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信息:2023-07-2-413-001、民事、申请确定监护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08.31、(2021)沪0114民特266号、一审
关键词:民事、申请确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监护监督、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为失能老年人确定监护人,应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出发,充分考虑交通条件、照顾惯例等因素,确保监护人能够及时代理被监护人处理民事法律行为及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及财产利益,尽量维持被监护人原有的生活状态,不致因监护计划的改变而造成不便。同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护监督人,监护人可以通过为被监护人财产状况制作账目等形式定期向监护监督人公示,从而让失能老人得到最有利监护。
案例详情
» 基本案情
    申请人赵甲、赵乙、赵丙共同起诉申请由法院确定被申请人严某某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老人严某某有赵甲、赵乙、赵丙三子女,老人自丈夫去世至本人患病住院前一直与赵甲共居生活。住院期间三子女均有看护,存折及证件由赵甲管理。老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三子女就老人监护事宜存在争议,均主张他人存在不利监护的因素,自己最适于担任老人监护人,起诉申请由法院确定监护人。审理中,赵甲按动产、不动产等类别向法院报告了老人名下财产。三子女表示若自己为监护人,愿意定期公示财产和监护情况,接受监督,并由判决确定该义务。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沪0114民特266号民事判决:一、指定赵甲担任严某某的监护人;二、监护人赵甲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赵乙、赵丙公示上一月度的被监护人严某某财产管理及人身管理情况。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三申请人均不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为最便利履行监护职责,结合照顾现状、交通条件等情况,判决指定赵甲担任严某某监护人,令其每月向赵乙、赵丙公示上一月度严某某财产管理及监护情况。
»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条
    一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民特266号(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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