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概念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本罪原适用于所有虚假出资的公司,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后,虚报注册资本罪不再适用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是指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是指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机构或者部门。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158条规定,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上5%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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