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款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概念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设立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金融机构。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3.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一般都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依 法申请,尚未获得批准,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之前,认为批准只是时间问题,即先挂牌营业,但最后获得批准,其擅自提前成立并经营金融业务的
行为不宜按犯罪处理。相反,如果最后并未获得批准,而仍然进行经营的,则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依照该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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