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概念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指对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第 27条新增的罪名。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和性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本罪既为了保护未成年女性的身心健康,也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女性的性权利。本罪中被害人身份具有特定性,即必须是已满14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
这里发生性关系不论行为手段、该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依《刑法》规定,在我国,性犯罪中性同意年龄通常为14周岁、为体现对未成年女性的特殊保护,在本罪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提高至 16周岁。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中,监护是为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规定特定人员代被监护人行使民事行为的一项制度。
4.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因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与被害人熟识,通常情况下对未成年女性的年龄是明知的。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63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 236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违背该未成年女性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还构成强奸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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