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
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管理秩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秩序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安全。
      犯罪对象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 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刑法》第 285条第4款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仍然故意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85条第 2款的规定,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

      (1)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刑法》第 285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285条第 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①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 10组以上的;②获取第1 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 500 组以上的;③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
台以上的;④违法所得 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实施前述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285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3)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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