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款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概念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无论在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行政诉讼 中,证据对于司法机关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如果 证据被毁灭,或者出现伪造的证据,就会使司法机关难以作出公正的裁判或 者作出错误的裁判。因此,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与当事人共谋,共同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受当事人指使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帮助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但在刑事诉讼中不包括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因为《刑法》第306条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犯罪动机多种多样,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除需符合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帮助毁灭、伪造重要证据、关键证据的;多次(3次以上)帮 助当事人或者帮助多个当事人(3人以上)毁灭、伪造证据的;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引起严重后果等情形。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307条第2款规定,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照《刑法》第307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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