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概念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般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指具有土地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须出于徇私的动机。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 410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根据《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7条规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6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 40%;(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根据《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5条的规定,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6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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