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9年8月27 日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概念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指具有土地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的动机是徇私、徇情。过失不构成本罪。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410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根据《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5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 大损失”∶(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
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 他土地100亩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严重毁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根据《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3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410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
者合计达到20亩以上;(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40亩以上;(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6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第1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0亩以上或者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20亩以上毁坏。
根据《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410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1)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8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40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3)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2.行为人收受贿赂又实施本罪,受贿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受贿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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