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 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条文要义
与现实交付相对应的交付形态是观念交付。观念交付也称替代交 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交付形态。交付存在于观 念上,而不是现实的转移占有,是法律为了实现交易的便捷,在特殊情 形下采用的变通方法,以观念上的占有转移代替现实的占有转移,实现 动产物权的变动。
简易交付,是指交易标的物已经为受让人占有,转让人无须进行现 实交付的无形交付方式。简易交付的条件,须在受让人已经占有了动产 的场合,仅需当事人之间就所有权让与达成合意,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效 力。转让人将自主占有的意思授予受让人,受让人就从他主占有变为自 主占有,以代替现实的交付行为,就实现了动产交付,实现了动产物权 的变动。简易交付就是以观念的方式授予占有的一种交付形态,免除了 因现实交付所带来的麻烦,达到简化交易程序,节省交易成本的目的。
简易交付的规则是:动产物权在设立和转让之前,如果受让的权利 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只要以观念的方式授予占有,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就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归受让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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