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 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条文要义
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权利主体将会 发生变更,必须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只有进行了物权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目的才能实现,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经过物权变更登记,以物权变更登记的时间,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 变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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