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 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 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 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条文要义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不动产, 由于集体所有的形式不同,行使权利的代表也不相同。最主要的表现 是,农民集体所有有村集体、乡镇集体或者两个以上的村集体,这是在 人民公社化时期形成的不同所有形式,即“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 制,基本上是生产队所有,也有生产大队、公社所有的情况。在改革开 放后,形成了不同的集体组织的形式。
对于集体组织行使权利的代表,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1)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 体行使所有权,不过,有的村规模比较大,实际的集体经济组织是社或 者组,社或者组是所有权单位;(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 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 权,应当按照共有的形式行使所有权;(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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