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 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 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条文要义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作为业 主大会的成员,除了有参加业主大会的权利和义务,还负有服从业主大 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多数成员作出决议的义务,服从管理,承担应当承担 的工作的义务。业主无理由拒不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其他业主可以对其进行批评,甚至予以适当的处分。
业主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享有撤销权。当业主大 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是否构成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裁 决。这一撤销权没有规定除斥期间,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52条关于一般 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为一年,经过一年的,撤销权发生失权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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