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 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 共有。
条文要义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属于业主共有,如果共有部分发生收 益,应当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机构将这些收益作为自己的经 营收益,侵害全体业主的权利的,构成侵权行为。
处置这些共有部分发生收益的办法是:(1)应当扣除物业服务企 业留下合理的管理成本,这是应当负担的部分,不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 自己负担。(2)应当给物业服务企业必要的利润。物业服务企业也是 经营者,为经营业主的共有部分获得收益付出了代价,应当有一定的回 报,但应当实事求是。(3)其余部分,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至于如 何处置,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如果业主大会决议归属于公共维修资 金,应当归入公共维修资金;如果业主大会决议分给全体业主个人享 有,应当按照每一个业主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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