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 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条文要义
孳息,是指由原物滋生、增值、繁衍出来的财产。孳息因产生的原 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按照原物的自然规律 而自然滋生和繁衍的新的独立的物。如从羊身上剪下的羊毛,牲畜或家 禽所产下的幼畜或禽蛋,树上结的果实等。天然孳息的产生须无损于原 物,孳息能与原物通过人工方式或自然分离而成为独立的物,如果是用 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产品则不得视为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 规定,通过就原物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的由原物派生出来的孳 息,如租金、利息、股息、红利等。该孳息是财产交由他人使用而产生 的,如果财产由所有权人自己运用而产生收益,不是法定孳息。
根据本条规定,孳息的所有权归属规则如下。
1.天然孳息的权属规则。天然孳息,应当由所有权人取得。如果既 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则应当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即用益物权 人优先原则。当然,如果当事人对天然孳息的权属另有约定的,则按照 约定处理。
2.法定孳息的权属规则。与天然孳息的权属不同,本条对法定孳息 未设置默认的法律规则,而是规定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交易习惯则需要法院在审理 案件时进行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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