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 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 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条文要义
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不同的取得方式、不同的使用用途均有 不同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以划拨的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根据国务院于1990年
5月1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 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 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 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 用地50年。
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之后,可以续期。本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 续期分为两种:(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不 存在期限届满而消灭的问题。(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 要续期的,须申请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主要存在的问题是,虽然规定了自动 续期,但是没有规定应当续多长时间的期限,续期是否要缴纳费用。本 条仅仅规定了“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办理”。这只是确定了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可以决定续期的费用问 题,但是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解决办法。我们认为,自动续期的含义,就 是指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次取得永久使用的永久性用益物权,70年 期满自动续期后,应当以地产税的方式替代缴纳费用。
在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前,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如果需 要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之前一年申请续期。对于建设用 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的要求,土地出让人应当准许,除非有出于公共利 益的目的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应当办理续期手续,交付出让金。交付出让金应当按照约定,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的规定交付。续期手续完备后,建设用地 使用权继续存在,并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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