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民法典》详解 – 第三百七十八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或者负担的地役权新设立用益物权的权利人继续享有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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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 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 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条文要义
      就权利人所有的土地上,原来既存的地役权权利或者负担,当在该 土地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对 于既存的土地使用设施有继续使用的必要时,则继续享有或者负担以使 用该设施为内容的地役权。换言之,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如果 已经存在供整宗土地使用的设施,如引水设施、道路设施等,再就该土 地的一部分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而权利人 又有继续使用这些设施的必要的,则用益物权的权利人依法继续享有或 者负担既存设施的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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