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 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条文要义
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一般原因的意义是,就担保物权消灭的一般 情形作出规定,当出现这样的事由时,担保物权消灭,担保人不再承担 担保责任。
担保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如下。
1.主债权消灭:主债权既然已经消灭,担保物权的存在没有意义, 因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2.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作为担保物权人,实现了担保物权,其债 权得到了保障,担保物权自然消灭。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放弃担保物权是债权人对自己享有的权利 的处分,一经放弃,担保物权自然消灭。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如担保财产灭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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