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 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 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 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条文要义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 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 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其法 律特征是:(1)抵押权的性质是担保物权;(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 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3)抵押权的标的物不需 要移转占有;(4)抵押权的价值功能在于就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优 先受偿。
在抵押权法律关系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 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抵押财 产,也叫作抵押物。
抵押权是最重要的担保类型,被赋予最高的担保地位。其价值功 能,就在于被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性。其表现在:(1)与债务人的普 通债权人相比,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 而受清偿。(2)与债务人的其他抵押权人相比,抵押权登记生效的, 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无须登记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均未登 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4)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人享有别除 权,仍可以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以抵押财产的变价款为限,如果抵押财 产的变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则债权人就未清偿的部分对于债 务人的其他财产无优先受偿的效力,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平均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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