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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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 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条文要义
      质权人虽然在质押期间有权占有质押财产,但出质人并未因设立动 产质权而丧失对质押财产的所有权,质权人在没有经过出质人的同意 时,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否则应当就由此给出质人造成的损 害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 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外的 是,如果质权人出于履行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而对该财产加以必要 的使用,为法律所允许,出质人不得因此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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