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条文要义
质权人实现质权,将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质押财产变 价款的归属规则是:(1)变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清偿了债务之后, 其超出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2)变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不足 部分,由债务人继续承担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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