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四百三十七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

      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 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 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 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出质人享有对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的请求 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质权人应当及时行使质权,实现自己的债 权。如果质权人不及时行使质权,出质人享有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 的权利,即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出质人行使及时行使质权请求权的后 果是:(1)质权人不行使质权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 卖质押财产,尽早结束现存的债权债务关系,解脱出质人。(2)质权 人怠于行使质权,因此致使质押财产造成损害的,出质人的及时行使质 权请求权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质权人就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质权人应当予以赔偿。例如,出质的汽车至履行期限届满时价 格为30万元,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但质权人迟迟不予理睬,一年后才主张实现质权,该车辆的价格仅剩16万元,质物价值遭受 贬损。这就是出质人的质押财产的损失,质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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