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消灭后其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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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 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条文要义
      合同消灭后,不影响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这是因为, 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如果将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之债的结算和清 理条款也一并消灭,将会使债务关系的结算和清理失去法律依据,势必 影响当事人之间交易关系的清结。因此,在债的关系消灭之后,并不影 响债的关系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使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结算和 清理能够有据可依。
      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给付行为,例如银行汇票的结算,商业汇 票的结算,银行本票的结算、汇兑、委托收款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了结算条款的,合同消灭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
    清理是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约定了对债 权债务清理的条款,合同消灭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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