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按照约定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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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 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 说明的质量要求。
条文要义
      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是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是买受人 订立买卖合同实现缔约目的的重要方面。履行买卖合同债务,出卖人应 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否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
      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通常是在买卖合同中专门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条款,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按照合同的质量条款保证标的物的质 量,就符合合同的要求。除此之外,如果出卖人在合同的附件中提供有 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该买卖标的物质量说明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 当作为标的物质量的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 要求,不符合该说明的质量标准的,应当认为违反标的物质量的约定, 构成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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