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一十六条:标的物质量要求确定方法

      第六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 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条文要义
      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如果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确定方法予以确定。确定的办法 是:(1)依照民法典第510条进行补充协议,通过补充协商,确定标的 物的质量标准;(2)在补充协商中,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511条第1项规定,首先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 交易习惯确定;(3)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然不能确定 的,出卖人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的,出卖人应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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