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 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 担违约责任。
条文要义
出卖人在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中,如果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 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本条规定,质量违约的责任是采取补救措 施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在买卖 合同中约定的方法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经过补充协议仍然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 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 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
2.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构成加害给付责任,应当对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标的物本身的损失,也包括因标的物质 量不合格造成人身损害的损失,承担补偿性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出卖 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等违法行为的,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食品安全法》等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规定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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