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法定撤销权与除斥期间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行使。
条文要义
      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具备法定条件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 监护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的行为。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不同, 必须具有法定理由,在具备这些法定事由时,权利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事由规定为三种情形。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严重侵害,一些大陆 法系国家将其限定在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 民法典第1125条也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限定在继承人故意实 施的犯罪行为上。不过,此处的严重侵害行为,是指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实施的触犯《刑法》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含 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因违反扶养义务而撤销 其受赠权,符合正义原则。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如 果不按约定履行该负担的义务,有损于赠与人利益的,赠与人可以行使 法定撤销权。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为之,超过1年 不行使的,为超过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该撤销权即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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