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 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 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条文要义
      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通常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固定双方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在另有约定的情况下, 可以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不过,即使是民间借贷,最好也采用书面形 式,防止出现纠纷之后无法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1)借款种类,例如长期借款或者短期借 款等;(2)币种,是人民币还是外币;(3)用途,即借款使用的目 的;(4)数额,即借款的数量;(5)利率,是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 应当收取的利息与出借资金的比率;(6)期限,是借款人在合同中约 定的应当还款的时间;(7)还款方式,是贷款人和借款人约定以什么 结算方式偿还借款给贷款人。
      以上列举的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借款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约定 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例如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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