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真实情况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 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条文要义
      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前,必须首先了解借款人业务活动及 财务状况,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向 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在借款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 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真实情况,从而使贷款人能够系统分析借款人的 信用状况,为贷款提供依据。
    如果借款人故意隐瞒上述真实情况或者捏造虚假情况,应当按照民 法典关于欺诈的规定处理。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753.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3753.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