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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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 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条文要义
      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前,必须首先了解借款人业务活动及 财务状况,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向 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在借款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 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真实情况,从而使贷款人能够系统分析借款人的 信用状况,为贷款提供依据。
    如果借款人故意隐瞒上述真实情况或者捏造虚假情况,应当按照民 法典关于欺诈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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